
军士休假新规定

根据最新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》和《关于调整军人休假制度的通知》,军士休假的新规定如下:
1. 年休假
· 基本假期:
· 服现役(含参加工作)不满20年的,年休假基本假期为20天;
· 服现役满20年的,年休假基本假期为30天。
· 特殊岗位和特殊地区:
· 在特殊岗位、特殊地区工作,符合相应情形的,年休假假期在本人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10-60天。
2. 探亲假
· 基本假期:
· 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,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,每次假期20日;
· 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,假期30日。
· 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,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,假期20日。
· 同时符合多种情况:
· 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其他被探望人条件的,假期为45日。
3. 其他休假
· 婚假:10天。
· 产假:
· 生育子女的,产假假期为188天;
· 怀孕不满120天流产的,产假假期为15天;
· 怀孕满120天流产的,产假假期为42天;
· 女军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,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,再延长产假15天。
· 护理假:
· 男军官、男军士在其配偶孕产以及产后恢复期间,可以享受30天护理假;
·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:每年5天。
· 育儿假:有子女未满3周岁的,每年享受育儿假5天。
· 寒暑假:休寒假和暑假天数,达到或者超过本人年休假、探亲假天数的,视为休满假;未达到本人年休假、探亲假天数的,在院校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。
4. 路途往返时间
· 经批准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休年休假的,路途往返时间计入假期。
· 年度内一次性休探亲假的,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假期。
· 因本人原因分段休探亲假的,第一段假期的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探亲假假期;因工作原因分段休探亲假的,相应分段假期的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探亲假假期。
这些规定旨在完善士兵服役制度,提高士兵队伍素质,并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、现代化、正规化建设。